雲林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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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雲林縣立褒忠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二字第110051845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函轉有關經縣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
敬請惠予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3月29日府教特字第1103712578號函
辦理。
二、經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
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10年,如具有
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
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
可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三、惠請貴校轉知欲參加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宜
慎選填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