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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門檻|成績評量要點及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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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


二十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 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 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 )成績:2.國民中學階段:領域學習課程之語文領域、數學領域、社會領域、自然科學領域、藝術領域、綜合活動領域、科技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八領域,至少四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達丙等以上。


108學年度、109學年度、110學年度入學者,領域學習課程為八大領域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第 11 條

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其實施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實施補救教學之辦理成效,應併同前條第三項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報教育部備查。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詳細說明及規定請參閱以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