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縣所屬各級學校行政人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含代理教師)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因公務需要未能休假
者,自114學年度起,最高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日數由11日改為20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二、強制休假10日及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以外之剩餘日數,每日仍核予休假補助費600元。
三、另公務人員因退休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少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所定
「應給休假日數」者,其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仍依本府113年1月29日府人考一字第1120594142A號函辦理。
四、至聘僱人員因屆滿65歲離職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少於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
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1項所定「應給慰勞假日數」者,其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仍依本府113年4月26日府人考一字第1133107231A號函辦理。